一企业一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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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概述

一、什么是一企一技术

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,是指企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,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、开展产业技术研发、创造运用知识产权、建立技术标准体系、凝聚培养创新人才、构建协同创新网络、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。

 

二、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认定意义

济南市对新认定的省、市级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,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、20万元:

 

三、办理流程

① 收集材料

② 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

③ 材料提交

④ 官网公示是否通过认定

 

四、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申报条件

(1) 授权专利10项以上,其中:发明专利1

(2) 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00万元

(3) 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

(4) 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

(5) 具有市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资格

(6) 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,不得存在严重违反海关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、严重税收违法行为


五、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申报资料

(1) 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: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。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(包括分公司、子公司和控股公司)的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等进行合并填报。

(2) 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。主要包括:机构人员、高级职称人员、高级专家、博士和外部专家、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标准、实验室、科技奖励、承担的项目、专有技术产品收入、国内市场占有率、机构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内容。

  

六、市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申报条件及材料

(等待新办法出台)


七、项目周期

1个月


山东省工业企业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

(征求意见稿)

 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 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,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,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,规范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管理,制定本工作指南。

第二条  本工作指南所称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,是指企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,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、开展产业技术研发、创造运用知识产权、建立技术标准体系、凝聚培养创新人才、构建协同创新网络、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。

第三条  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,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,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。对创新能力强、创新机制好、引领示范作用大、符合条件的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予以认定,并给予支持,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。

第四条  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山东省工业企业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的培育、认定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)负责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的推荐申报事项。

 

第二章  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认定

 

第五条  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的认定,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)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。

第六条  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,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;

(二)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,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,拥有授权专利10项以上,其中:发明专利1项以上;专有技术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高;

(三)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,组织体系健全,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;

(四)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00万元;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,拥有技术水平高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;

(五)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条件,有固定的研发场所,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;有较好的技术积累,重视前沿技术开发,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;

(六)具有市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资格。

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,不得存在下列情况:

(一)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走私行为,受到刑事、行政处罚,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;

(二)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偷税、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;

(三)司法、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。

第七条 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)根据本工作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,并将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申请材料主要包括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申请报告、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
第八条 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,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。

第九条 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,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。

 

第三章  运行评价

 

第十条  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运行评价,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。

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,编写自评材料,主要包括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报告、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。

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,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)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,并将自评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
第十一条 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,依据评价指标体系,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。

第十二条  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。

第十三条 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)通报评价结果。

 

第四章  鼓励政策

 

第十四条  支持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承担国家、省级相关研发任务,享受国家、省扶持政策。

第十五条 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能,对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予以支持。

 

第五章  监督管理

 

第十六条 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)应及时将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、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。

第十七条  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,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)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。

第十八条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 研发中心资格:

(一)运行评价不合格;

(二)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;

(三)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;

(四)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、安全事故;

(五)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;

(六)司法、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;

(七)企业被依法终止。

第十九条  各类因本工作指南第十八条第(一)~(六)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资格的,自撤销之日起,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 

第六章  附  则

 

第二十条  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参考本工作指南,结合本地实际,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,支持企业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建设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工作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、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,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适时调整。

第二十二条 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。省级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的认定、运行评价等,逐步实现网上办理。

 

附件:1.山东省工业企业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.山东省工业企业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评价表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3.山东省工业企业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.doc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4.山东省工业企业“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.doc


奖励补助

济南市对新认定的省、市级一企一技术”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,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、20万元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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